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,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,根据《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、人民银行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》(建金〔2018〕46号)相关要求,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》。且停止原先我市公积金离职时,账户封存即可提取的方式。本通知调整的领取方式及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等事项自2018年9月10日起开始执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,且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。如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,应优先予以偿还。
二、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,且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,可由转入中心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。
三、因劳动关系变动,到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职工需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(含),中心方可为其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。